放火罪、爆炸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罪同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述之罪的(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的核心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必须足以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放火烧自己的房屋,火势足以危及毗邻住户安全的,同样构成放火罪;烧毁无人荒地的枯草则不涉及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毒害性物质”包括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将危险物质投入公共水源、食堂饭菜、共享食品中的均属之。

与相近罪名的界分:①针对特定个人放火、投毒且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②故意传播虚假的爆炸、恐怖信息造成恐慌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③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按高空抛物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第291条之二)。

实务要点: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致人重伤死亡、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即可定罪,本罪是危险犯;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本条的兜底罪名,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在公共场合开枪等实践中均按该罪处理;③犯本罪判处刑罚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词条:危险驾驶罪(醉驾)、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