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违建)的认定与拆除,是征收拆迁和城市管理领域矛盾最集中的问题。法律要传递的核心信息是:行政机关不能想拆就拆,程序走不完,强拆就是违法的。

违建的认定(《城乡规划法》第64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注意:乡村规划区内适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是否属于“可改正”情形,要结合建成年代、规划沿革综合判断,不能一刀切认定为违建。

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44条、《城乡规划法》第68条):①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依法送达;②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决定书后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起诉期限届满之前,行政机关无权强拆;④实施强拆应当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清单、拍照录像公证,并妥善保管移交。城镇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城管、规划部门)实施强拆;乡村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违法强拆的后果:未履行催告、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程序,或者在起诉期限届满前实施强拆的,属于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屋内财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对屋内物品损失在原告初步举证后由被告承担反证责任),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被追究滥用职权责任。

常见问题:房顶加建一间房被认定违建,还没来得及起诉房子就被拆了怎么办?——起诉期未届满的强拆违法,可以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赔偿;诉前也可申请停止执行。

相关词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与补偿、行政赔偿(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