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予以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民法典》第1091条)。
五种法定过错情形: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等偶发行为不属于);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实践中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婚内致第三者怀孕生育等均可主张)。离婚本身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第1087条)与该条赔偿可以并行主张。
行使规则:①请求权人是无过错方,双方均有过错的不予支持;②必须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或者协议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仍可支持;③双方协议离婚,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承诺不请求赔偿后又反悔的,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协议本身存在欺诈胁迫);④起诉被驳回后,无新理由、新证据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实务要点:①证据是命门——聊天记录、开房记录、保证书、悔过书、报警记录、证人证言都可以,偷拍偷录在家中及自己有权使用的场所取得的证据一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②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③判定重婚的,还可一并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常见问题:能向“第三者”索赔吗?——现行法律未赋予配偶向插足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赠与第三者的财产,配偶一方可依赠与无效主张全额返还。
相关词条:诉讼离婚、重婚的法律后果、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