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

加付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仍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

适用情形(第85条):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终止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

适用前提:劳动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其责令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才产生加付赔偿金。依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劳动者起诉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一般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证据。直接跳过投诉去仲裁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多数地区不予支持(但可以主张欠付工资本身)。

实务要点:①投诉渠道:12333热线、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窗口;②农民工欠薪还有专门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立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可向项目所在地监察机构投诉;③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特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离职后一年内主张;④拒不行使支付义务情节恶劣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转移财产逃匿),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

常见问题:公司开了欠条到期不还怎么办?——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按普通债务向法院起诉。老板跑路了工资找谁?——工程建设领域可找总承包单位,其在欠薪范围内先行清偿。

相关词条:工资、劳动仲裁时效、劳动关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