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其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责任,而非劳动报酬。

适用条件:①存在劳动关系且系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合同;②超过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宽限期;③不满一年。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关键规则: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订立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此后不再继续支付二倍工资,故二倍工资最长支持11个月;②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按一般时效处理,多数地区实践按月逐笔起算一年时效;③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未及时续订书面合同的,多数地区实践参照适用二倍工资规则;④劳动者拒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已提供劳动的报酬,否则仍可能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实务要点:主张二倍工资的劳动者应保存入职通知、考勤、工资流水等证明用工时间;用人单位则应保留劳动者拒签的书面证据(送达回执、谈话录音)。

常见问题:二倍工资按什么标准算?——按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计算,一般不含非常规性、福利性的发放项目。补签合同还能要吗?——补订书面合同后,未订立期间的二倍工资仍可主张,但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相关词条:劳动关系认定、工资、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