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的制度。超过时效且无中止、中断事由的,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请求将不被支持。

基本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可以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可以中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时效重新起算)。

劳动报酬的特殊规则: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在职期间追讨欠薪不受时效限制,离职后则须在一年内主张。

实务要点:①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非劳动报酬请求,多数地区按一年时效从应支付之日起算,拖得越久损失越大;②中断时效的证据要留痕——向老板催讨的聊天记录、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回执、EMS催告函的寄送凭证都可以;③向劳动监察投诉与申请仲裁的时效效果不同,投诉不当然中断仲裁时效,重要权利仍应及时申请仲裁;④对方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

常见问题:离职三年了才发现单位没缴社保,还能主张吗?——要求补缴社保属于行政征收处理事项,不适用仲裁时效,可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但因未缴社保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的,受一年时效限制。时效过了一年还能起诉吗?——可以起诉,但对方抗辩时效且查无中止中断事由的,将败诉。

相关词条:劳动仲裁程序、劳动关系认定、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