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十二章罪名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刑法》分则第一章(第102条至第112条),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共十二个罪名: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共性规则:①主观上均为故意,多数罪名要求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②本类犯罪法定刑重,最高可判处死刑(如背叛国家罪、间谍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③依《刑法》第56条,犯本类之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④追诉时效按法定最高刑适用,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为二十年,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实务要点:①当前实践中多发的是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涉外工作中向境外机构人员提供内部文件、涉密资料,接受境外机构任务搜集情报等均可能触犯;②网络发表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言论,转发达到一定传播范围的,可构成煽动型犯罪;③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羁押的,会见辩护律师须经侦查机关许可(刑诉法第39条),案件不公开审理;④公民发现间谍行为可拨打12339举报。
常见问题:转发境外媒体的不实政治信息构成犯罪吗?——单纯浏览、持有的不构成犯罪;编造、散布煽动性信息的可能构成煽动型犯罪,需结合主观目的与传播范围判断。
相关词条:犯罪、追诉时效、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