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差额的非法所得部分予以追缴。本罪的举证结构特殊:先由检察机关证明财产差额巨大并责令说明来源,本人负有说明义务——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即推定构成犯罪。差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同条第2款规定了私分罚没财物罪。
适用要点: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兜底性”罪名——能查明贪污受贿来源的按贪污受贿处理,查不清的才适用本罪;②“不能说明来源”包括拒不说明、虚假说明(谎言被查穿);③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分:私分是以单位名义、集体分发、人人有份,贪污是少数人侵吞私分;④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私分应上缴的罚没款物。
实务要点:①监察体制改革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多由监察机关调查;②家属名下的财产同样计入“财产、支出”范围,离婚析产、代持不能掩盖差额;③主动说明部分财产合法来源并退缴差额的,可以影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