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食品类犯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核心罪名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两罪的关键区别: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等,如细菌超标、重金属超标);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三聚氰胺、瘦肉精、工业酒精、罂粟壳)即构成犯罪,不需要证明危害后果。

实务要点:①“地沟油”、掺入罂粟壳的火锅底料、用病死猪肉加工食品,均按有毒有害食品罪从重处理;②为食品生产销售者提供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如提供瘦肉精),以共犯论处;③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④对食品监管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另有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常见问题: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会构罪吗?——超出标准限量的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理,须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但销售国家禁用农药浸泡的食品直接构成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关词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