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拐卖人数以拐卖人次计)。法定刑五档: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种加重情形之一的(拐卖集团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造成被拐卖人重伤死亡、将妇女卖往境外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后强行与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并罚;对收买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行为的,并罚;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出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重要从宽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修九修改)。
实务要点:①以出卖为目的的才构成拐卖,捡拾、抱养儿童未出卖的不构成拐卖但可能构成其他罪;②“出卖亲生子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认定);③欺骗、利诱精神病人或智力残疾妇女与其发生关系并“卖”给他人的从重;④解救行动中阻碍解救、聚众阻碍解救的另有罪名(第242条)。
常见问题:网上发帖“送养”孩子收“营养费”算拐卖吗?——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构成拐卖儿童罪;确因困难送养且不收取巨额“营养费”的属于送养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