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电力易燃易爆设备罪

本类罪名针对的是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与公用设施: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同上处罚。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第119条第1款处罚。

认定要点:①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设施——破坏仓库里尚未启用的汽车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②破坏行为不要求物理破坏,放走轮胎气、向油箱倒糖等足以造成倾覆危险的也可以构成;③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交通设施部件的(如偷盗道路上正在使用的井盖、铁轨扣件、电缆),同时危及公共安全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量刑远重于盗窃罪——“偷井盖”致死案件多按此处理;④过失损坏上述设备的(如施工挖断电缆),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破坏”不限于物理损坏,改变油门线路、放松轮胎螺栓等技术性破坏同样足以造成倾覆危险;对于在停车场私放他人车胎气等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则按治安违法或民事侵权处理。

实务要点:①“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危险犯认定标准,不需要实际事故发生;②本类犯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实践中破坏电力设备罪常被作为盗窃电缆案件的重罪名适用;③收购明知是盗窃的电力设备线条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共犯。

相关词条:盗窃罪、放火罪、爆炸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