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第390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立案追诉标准: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追诉: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对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法定刑与从宽(第390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宽条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在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实务要点:①“不正当利益”包括利益本身违法与谋取利益的程序、手段不正当(如通过行贿插队审批、违规中标);②被勒索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但需证明“被勒索”事实;③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罚较轻)。
常见问题:为了加快审批给办事人员送了红包,构成行贿吗?——利益本身正当但手段不正当,实践中有认定行贿罪的风险(数额较大时),小额的一般由纪检监察处理。
相关词条: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单位行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