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第294条第5款,2018年“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细化):①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危害性特征(本质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数罪并罚与财产刑: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294条第3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依法追缴、没收涉案财产,摧毁经济基础是“打财断血”的核心。

实务要点:①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都属于扫黑除恶对象,量刑上有从严规定;②积极参加者的认定看加入时间、参与次数与作用;③“软暴力”(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同样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④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第294条第4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词条:寻衅滋事罪、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