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第1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立案标准(追诉标准二第30条):获利或避免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证券成交额二百万元以上、期货占用保证金一百万元以上等;二十五万/一百万/五十万并伴随知情人身份、出售内幕信息等情形的同样追诉。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刑修十一扩展):以联合或连续买卖、相互交易、自买自卖(洗售)、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虚假申报(幌骗)、重大事件利用等多种方式操纵市场,影响价格或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追诉标准二第34条)细化了十余种情形(如获利一百万以上、成交额一千万以上、虚假申报撤单量达50%且证券撤回申报额一千万以上等)。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老鼠仓”,第180条第4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的,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等标准追诉,刑罚同内幕交易罪。
实务要点: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发行人董监高、监管人员、中介人员及配偶直系亲属;敏感期内的交易记录是核心证据,亲属账户同步交易是典型败露方式;②操纵市场的新型手段(频繁撤单幌骗、利用虚假重大信息诱导)已由追诉标准逐条明确;③此类案件证监会调查与公安侦查衔接,行政认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会被刑事程序采信,但刑事证明标准更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