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实务常称“N”)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其功能在于补偿劳动者因失业而付出的贡献与损失,与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性质不同。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者依第38条被迫解除(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等);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依第41条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执照、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标准(第47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按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计算。高薪封顶: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实务要点:①“协商一致解除”只有在单位主动提出时才有补偿,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没有补偿,解除协议中应写明由谁提出;②以第38条被迫解除的,应在解除时书面明示理由,事后补造理由一般不被支持;③计发基数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含加班费的地区实践存在差异;④违法解除时劳动者只能在赔偿金(2N)与经济补偿之间主张其一,不得并用。
常见问题: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单位降低条件续订或不续订的,均有补偿;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而员工拒绝续签的,没有。补偿要交税吗?——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