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法定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种行为类型与数额标准(2016年“两高”贪贿解释):①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构成(不受期限限制);②营利型: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炒股、理财、经营等),不受三个月期限限制;③超期未还型: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归个人使用”包括: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等情形。

实务要点:①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即使是“公对公”,个人决定并谋取个人利益的仍构罪;②挪用后转化为贪污(携款潜逃、平账销毁凭证)的按贪污罪处理;③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必然出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出罪规则不同);④国家出资企业中受委派人员的认定是辩护与追诉的共同焦点。

常见问题:挪用公款归还了还算犯罪吗?——构成犯罪(超过期限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即既遂),归还只是从宽情节;但未达立案数额的出罪。

相关词条:挪用资金罪、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