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适用要点:①对象是“犯罪的人”——包括被追诉但尚未定罪的人(未经审判不能确定有罪,但明知其实施犯罪而窝藏的即可构罪);②行为方式: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给钱助其逃跑),帮助逃匿(通风报信、指引路线、提供假身份),作假证明包庇(向公安作虚假陈述顶包、出具假证明);③近亲属窝藏包庇不构成犯罪的说法是错误的——亲属间窝藏包庇法律未规定免责(我国未规定亲属拒证权),但司法实践中对近亲属的轻罪案件从宽处理比例高;④事前通谋的(事先约定事后帮助逃跑、藏匿)以上游犯罪共犯论处。

“情节严重”:窝藏包庇多人或多次的;窝藏包庇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的;被窝藏包庇的人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导致案件无法侦破或犯罪人长期在逃的等。

实务要点:①“顶包”案件的顶包者构成包庇罪(作假证明包庇),被顶包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加重与妨害作证(指使顶包);②明知是赃物而代为销售的构成掩隐罪而非包庇罪——掩隐与包庇的界分在于针对财物还是针对人;③劝阻犯罪的人自首不构成本罪,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侦查方向的构成。

常见问题:儿子犯罪跑到我这里,我给了钱让他去外地,构成犯罪吗?——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财物帮助逃匿的构成窝藏罪;但仅提供食宿且不知其犯罪的,不构成。

相关词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