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刑法》第205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法定刑三档: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虚开”的四种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开票方、受票方、介绍方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量刑数额:依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6条,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依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重要的出罪条款(法释〔2024〕4号):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如对开、环开、有真实交易的代开),不以本罪论处,可能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等其他犯罪或予以行政处罚。这一条款纠正了此前“形式虚开一律入罪”的实践倾向。

实务要点:①金税四期系统对进销项品名、数量、资金流的自动比对是虚开案件的主要案发来源;②有真实交易但让第三方代开发票的,需证明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一致,否则有刑事风险;③受票企业主动补缴税款、进项转出的,可以在量刑中争取从宽;④骗取出口退税与虚开发票交织的案件可能数罪并罚。

常见问题:取得的发票是善意取得(不知情)怎么办?——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以偷税或虚开追究刑事责任,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转出。

相关词条:逃税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