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提起、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它让被害人“刑民一案解决”,免于另行起诉。
提起条件:①以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被追诉);②损失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人身损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按交通事故标准的案件)等,以及财物毁损的损失;③一般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④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
两个重要边界:①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刑事附带民事与普通民事诉讼最大的差别);②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赔偿范围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可含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一般人身犯罪不同。
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等。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是否认罪退赔,直接影响实际获赔——积极退赔换取从宽,往往比判后执行更有实际意义。
实务要点:①附带民事不收诉讼费;②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③仅针对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被告人起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应列为共同被告;④放弃对部分被告人的诉请的,视为对该部分放弃。
常见问题:附带民事判少了,还能另行民事诉讼吗?——除精神损害等特殊情形外,遵循“一事不再理”,另行起诉一般不予受理,立案前务必把请求算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