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
别除权是破产法上的俗称,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该特定财产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所谓“别除”,即从破产财产中“剔除出来”单独受偿,不走普通债权的分配顺序。
构成要件:①权利人是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合法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债权人;②担保物权设立合法有效(注意: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破产撤销权制度专门堵住“临破产才补担保”的漏洞,第31条);③担保财产特定且在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内。
行使规则:①别除权人应当依法申报债权(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的不得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②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人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暂停行使(第75条),除非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危险、足以危害其权利的,可以请求恢复行使或提供相应保护;③清算与和解程序中别除权原则上可正常行使;④担保物由管理人收回、变价的,变价款优先清偿别除权人。
未足额受偿怎么办(第110条):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实务要点: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购房消费者权利、税收优先权、职工债权(特定情形)等法定优先权与别除权的顺位冲突,是清算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需个案分析;②别除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除非放弃优先权),但有权参加对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会议事项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