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是破产程序中两类具有“优先随时清偿”地位的支出:它们不由债权人申报、不按比例排队,而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第43条)。
破产费用(第41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第42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通俗地说,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新产生的负债,比如管理人决定继续经营时欠下的货款。
清偿顺序与规则(第43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并公告。
实务要点:①受理后新产生的借款可以主张参照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但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认可(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融资时务必完善手续;②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按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计算;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支出不再属于破产费用,重整成功后的企业是正常经营主体。
常见问题:受理前的欠税、欠薪怎么办?——不属于这两类,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处理(职工债权优先于税收与普通债权),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是两个层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