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
破产债权申报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后果严重: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不能表决、不能参与分配。
申报期限(第45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报范围与特殊规则:①连带债权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清偿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除非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③管理人和法院决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对方以损害赔偿额申报;④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⑤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第48条)。
逾期申报怎么办(第56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
审查确认:管理人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