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就延期清偿、减免债务等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或不起动清算)的制度。它只适用于债务人自身申请,程序比重整简便、成本低,但挽救力度也有限。

申请与受理(第95-96条):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和解。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表决通过标准(第97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担保权人不受影响(第96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和解协议只能约束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这是和解与重整最大的区别之一。

不成功与成功: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或者通过后未获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99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破产(第100条)。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106条)。

实务要点:①和解不需要提交重整计划那样的经营方案,核心是债务减免与延期清偿安排,适合资产尚在、只是流动性枯竭的企业;②和解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由债务人自行负责(不像重整可由管理人接管),对债务人的自律要求高;③和解协议对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不生效力,债权人向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影响(第101条)。

相关词条:破产重整、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