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对已经或者可能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由各方利害关系人通过重整计划,对债权债务与经营进行重新安排,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实现再生的程序。《企业破产法》第70条至第94条为其主要依据,重整是三种破产程序中唯一的“再建型”程序。

申请主体: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计划: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可请求延长三个月,逾期未提交的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计划草案按债权分类分组表决: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设出资人组。各组均通过、且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等条件的,法院裁定批准;部分表决组拒绝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批准(第87条),但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比例不得低于清算程序中的清算比例等条件必须满足。

执行与转化: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94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93条)——重整失败即转入清算。

实务要点:①上市公司重整须经证监会无异议函等前置协调,程序更复杂;②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第75条),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危险的可以请求恢复;③“预重整”模式(受理前与债权人庭外协商)已被司法实践广泛采用,可显著缩短重整周期。

相关词条: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