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与受理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清理债务(第2条)。这就是破产程序入口的“破产原因”,其启动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为前提。

谁能申请(第7条):①债务人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直接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②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无需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③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不抵债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受理审查:债权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在七日内提出;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受理裁定的作出应在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二十二日内(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五日)。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

受理的效力(第16-21条):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止;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实务要点:①债权人申请时只需证明债权依法成立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逾期未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可推定),举证负担较轻;②债务人滥用异议程序拖延的,法院可径行裁定受理;③受理费依破产财产总额按比例减半收取,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常见问题:股东未实缴出资能申请破产“逃债”吗?——受理后管理人可以要求股东立即缴纳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第35条),破产不是逃债工具。

相关词条:破产管理人的指定与职责、破产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