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类其他罪名
《刑法》渎职罪章(第九章)共有三十七个罪名,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基础罪名外,还有一批与特定监管领域对应的罪名,择要如下: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刑修十一修改):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此罪的从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等按领域设置。
实务要点:①渎职类犯罪与贪污受贿并发的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往往伴随受贿);②追诉标准以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恶劣社会影响为尺度;③监察体制改革后,公职人员渎职与受贿由监察机关一体调查。
相关词条: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污染环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