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是针对“权力周边人”的受贿犯罪,主体为三类人: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②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为方式: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法定刑三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三万元以上“较大”)。
与受贿罪(共犯)的界分:①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的,构成受贿罪共犯;②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利用影响力单独运作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③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影响力请托在职人员的,构成本罪(在职时约定离职后收受的按受贿罪)。
实务要点:①“关系密切人”不限于近亲属,包括情人、同学、秘书、司机等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②“影响力”来源于职务形成的制约关系(如上级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收钱办事);③谋取的利益必须“不正当”——正当利益请托且未利用职务影响力的,不构成本罪;④本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对向成立。
相关词条:受贿罪、行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