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第383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法定刑(第383条,刑修九修改):贪污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从宽条款(第383条第3款):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第一档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三档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实务要点: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②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分: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全体员工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少数人私分的定贪污;③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委派、提名、批准任职)是辩护核心争点;④挪用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的,携款部分转化为贪污罪。

常见问题:村委会干部贪占村集体资金构成贪污罪吗?——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救灾款物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等)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贪污罪;单纯管理村集体内部事务资金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相关词条: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