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64条第1款)。同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其财物)。
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追诉标准(二)第11条):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要点:①主观上必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本身不正当(如串通中标、违规审批),或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均属之;利益正当但通过行贿手段加快办理的,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本罪(区别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从严口径);②给予的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等);③被索贿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实务要点:①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供应商给采购人员好处费是本罪最典型的形态,医疗反腐风暴中大量案件源于此;②给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与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罪)是两个罪名,判断的关键是收款人的身份;③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64条第3款,1999年刑修后表述)。
常见问题:给单位(而非个人)送好处费让订单快点批,构成本罪吗?——对象是单位工作人员且为其个人收受的构成本罪;财物进入单位账户的属于对单位行贿(第391条针对国家机关)或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处理。
相关词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同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