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

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实行从严打击。主要罪名: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③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第128条第2、3款)。

枪支的认定:依《枪支管理法》,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均为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即认定为枪支(2010年“两高一部”将仿真枪中达到该标准的也按枪支处理)。玩具枪、仿真枪是否构罪,以鉴定结论为准。

持有型犯罪的重点: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条件而擅自持有,包括捡拾、受赠、抵债取得的枪支;私藏指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在调离、退休后拒不交出。猎户、射击运动员等依法配备的枪支必须在指定场所使用,携带外出打猎同样可能构成非法持枪。

实务要点:①农村地区利用射钉器改制枪支打猎的案件高发,改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量刑起点三年以上;②气动力玩具枪案(天津大妈案)推动了对枪口比动能标准的从严把握与无罪处理倾向;③因 hunting、收藏确因生活 needed 的案件,积极争取不起诉;④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如自制烟花爆竹超过标准)同样构成本章犯罪,但因生产生活需要制造烟花爆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宽。

相关词条:放火罪、爆炸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