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行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经《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法定刑)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并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
与聚众赌博的界分:聚众赌博(第303条第1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开设赌场的特点是持续性、开放性、经营性——有固定的场所或稳定的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人招揽、抽头渔利或收取服务费,而聚众赌博通常是临时纠集、组织者自己参与。
网络赌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接受投注金额、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等达到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跑分)的,可能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界分是辩护重点。
实务要点:①棋牌室打麻将、打扑克“带彩”是否构罪,关键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场所、抽头渔利——为亲友提供场所不抽头的,一般不构成犯罪;②赌资、抽头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筹码、转账流水、记账本都是证据;③员工在赌场从事发牌、记账等工作的,按从犯处理,从宽空间大;④主动退缴抽头违法所得是争取缓刑的重要条件。
常见问题:网上卖德州扑克筹码算犯罪吗?——单纯买卖筹码不当然构罪,但明知用于赌博网站并帮助结算的,可能构成相关犯罪。
相关词条:共同犯罪与主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