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登记 系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登记应以书面为之。(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 【标注】本词条引台湾地区“民法”。大陆地区《民法典》采相同的登记生效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