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营利提供场所赌博罪

意图营利提供场所赌博罪系台湾地区刑法用语,规定于台湾地区”刑法”第268条,行为人为了获取不法的利益,聚集不特定多数人从事赌博行为,即构成本罪。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聚众赌博罪(见刑法相关规定):行为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聚集不特定多数人从事赌博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