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系台湾地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用语,指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或第三人如果有强制执行法第14条、第14条之1及第15条所规定的情形(例如: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或遭强制执行的财产为第三人所有,不是债务人所有等),就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强制执行程序。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申请:对强制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强制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