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权存在与否有争执时,起诉请求债权人不得为强制执行或应撤销已经实施的强制执行程序(见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4条、第14条之1)。 【标注】大陆地区一般称作执行异议之诉,规定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并可参见本站词条执行异议之诉解释。 相关法律词条异议之诉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