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赌博罪 包庇赌博罪系台湾地区“刑法”之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刑法”第10条第2项所定义之公务员,以包庇他人犯“刑法”赌博罪章各条之赌博罪为构成要件。 【标注】大陆地区未设独立的“包庇赌博罪”(参见刑法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庇护的,依法从重处理,相关职务违法行为另依《监察法》《公务员法》追究。 相关法律词条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