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公证人因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之请求,就请求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及其他与请求人有关的私权事实,出具公证书予以证明。

如果公证书是依公证法第13条第1项各款法律行为作成,并有应受强制执行之记载时,债权人可以持该公证书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

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公证,指依法由公证机构或者具有公证资格的人员对当事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及其他与其有关的私权事实出具具有证明效力的公证书,大陆《民法典》中关于公证之证明效力与台湾地区之制度性质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