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债权契约之公证 不动产债权契约之公证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不动产买卖或赠与契约为要求移转时之要式性。原文解释:台湾地区“民法”第153条规定意思表示一致即契约成立,无须书面或公证;但台湾地区“民法”第166-1条规定要求不动产移转时需具特定形式。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民法典》第135条及房地产交易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城市房地产转让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司法实践中多认可书面合同制度。 相关法律词条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