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减 酌减系指根据一切与犯罪有关之情状,认为该犯罪情状显可悯恕,即客观上显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纵然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过重,得宣告较法定刑更低之刑罚。(台湾地区”刑法”第59条)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刑罚减免制度。大陆地区《刑法》亦有酌定减轻处罚制度: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适用条件与程序较台湾地区更为严格。 相关法律词条酌减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