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减其刑

酌减其刑,是指依台湾地区“刑法”第59条酌量减轻其刑。

当法官根据台湾地区”刑法”第57条、第58条及其他减轻刑度的特别规定审酌后,认为纵使判处被告最轻的刑度,仍然过重,而且被告的犯罪情状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应该给予悯恕,此时法官得依第59条再减轻刑度。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刑罚裁量制度。大陆地区《刑法》对应制度为酌定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