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名义(行政法)

表彰请求权存在和确立请求权范围的公文书,且债权人可以拿来向法院或行政机关声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行政执行之执行名义基本上以行政处分为主,除了行政处分外,行政契约若有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48条第1项约定自愿接受执行之情形时,亦得作为执行名义。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行政执行制度(“声请”即“申请”,“执行名义”即“执行依据”)。大陆地区行政法上的执行依据主要是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一般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定权限自行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