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系指不变更债务之同一性,原债之关系并不消灭,而由第三人承受该债务或加入债之关系而成为债务人之情形。若原债之关系消灭而成立新债之关系,债之同一性已变更,则为债之更改。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承担债务人之债务者,其债务于契约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台湾地区“民法”)。

例如购买不动产时,承担设定于该不动产的抵押权及债务;购买汽车时,承担出卖人尚未清偿的分期付款。在债权让与的情形,其所要保护的是债务人,在债务承担,因于契约生效后,原债务人即脱离债务关系,乃发生如何保护新的债务人及债权人的问题。

【标注】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即发生效力。注意:大陆的“保证”属于担保制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