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人

对于物有事实上管领之力的人(台湾地区”民法”第940条)。所谓事实上管领之力,是指对特定物有控制、支配及排除他人干涉的能力。

例如甲将其所有的A车借给乙使用时,乙就取得对A车的控制、支配权限,乙就是A车的占有人。

相关法条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同样设有占有制度: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