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

对于他人所受的损害予以赔偿,其赔偿方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意思就是如果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权利被侵害并遭受损失,行为人就应该负责赔偿被害人的损害。

例如开车不慎撞伤行人,造成行人受伤而支出医药费,驾驶就应该赔偿行人的医药费损失。

【标注】本词条第一段引台湾地区“民法”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依《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