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指「违反婚约之损害赔偿」,就是婚约当事人的一方,没有台湾地区“民法”第976条的理由而违反婚约,对于他方因此受到的财产上或非财产上的损害,应该负赔偿责任。但是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必须受害人没有过失,才能请求。(台湾地区”民法”第978条、第979条)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婚约制度(婚约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大陆地区《民法典》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解除婚约无需承担责任;但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