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供担保 预供担保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法院依当事人一方的声请,准许该当事人为特定行为时,可以同时命该当事人预先提供一定的财产或保证书作为担保,日后如果他方当事人因该行为有受损害,可以由该财产优先获得赔偿,或向出具保证书的人请求赔偿。此在法院宣告假执行、准为假扣押、假处分或停止执行等时,最为常见。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预先提供担保或提供保证(见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情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对方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