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契约
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即为隶属契约,通常系由行政机关与一般人民所缔结,而由于契约一方较为弱势,行政程序法会有较多相关之规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36条、第137条及第142条),以期保护较弱势一方之地位。
原则上来说,若是以行政机关作成一定行政处分为行政契约的约定内容者,即属于隶属契约之其中一种情形。与隶属契约相对者为对等契约。
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即为隶属契约,通常系由行政机关与一般人民所缔结,而由于契约一方较为弱势,行政程序法会有较多相关之规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36条、第137条及第142条),以期保护较弱势一方之地位。
原则上来说,若是以行政机关作成一定行政处分为行政契约的约定内容者,即属于隶属契约之其中一种情形。与隶属契约相对者为对等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