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缓刑系“暂缓执行”之意,即让受判决的人不会受到影响,可以继续过原来的生活,不会受到短期自由刑影响。依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法院得斟酌情形,附带条件命犯罪行为人履行某些义务而接受缓刑之宣告。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缓刑制度。大陆地区《刑法》对应制度为缓刑: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拘役一年以下起算、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封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