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却罪责事由 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 如果行为时不具备可责性,即不构成犯罪或得因而减轻其刑。阻却罪责事由规定于台湾地区“刑法”第18条、第19条及第20条(责任能力相关年龄、精神状态等规定)。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对应制度: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参见刑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