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
法律上所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是指担任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俗称监护人)的意思。
夫妻离婚时,原则上依照双方的协议,由一方单独或双方共同担任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依照有声请权人(夫妻的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声请或依职权审查酌定应该由夫妻哪一方担任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比较适当。 (民法第1055条第1项)
法律上所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是指担任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俗称监护人)的意思。
夫妻离婚时,原则上依照双方的协议,由一方单独或双方共同担任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依照有声请权人(夫妻的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声请或依职权审查酌定应该由夫妻哪一方担任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比较适当。 (民法第1055条第1项)